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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11 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
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營區整體安全防護、地面防衛作戰之規劃及督導。
七、兵科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八、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作戰政策、教育之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