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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1 條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辦事細則。

第 2 條
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司令襄助司令處理部務。

第 3 條
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計畫處、戰鬥系統處及主計處業務。

第 4 條
政戰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導政治作戰室業務。

第 5 條
督察長承司令之命,督導督察長室業務。

第 6 條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室,分五組辦事。
二、督察長室,分六組辦事。
三、人事軍務處,分七組辦事。
四、軍事情報處,分三組辦事。
五、戰備訓練處,分三組一中心辦事。
六、後勤處,分四組辦事。
七、計畫處,分四組辦事。
八、戰鬥系統處,分五組辦事。
九、主計處,分四組辦事。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之單位。

第 7 條
政治作戰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計畫、戰備整備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準則與心理衛生、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與文藝活動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軍民關係、福利服務、慰勞慰問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全軍性新聞發布、記者邀訪、接待、採訪與輿情蒐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軍眷服務、老舊眷村改建、遷建、修繕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機密維護、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

第 8 條
督察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戰術、技術、教育訓練、後勤補保、常規管理、專案及專題視察之督察。
二、海事、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建議與相關行政規則之擬訂及審議。
三、施政督察、績效評核之規劃及執行。
四、法律事務工作、軍法教育、輔導訴訟、國家賠償業務之執行、處理及督導。
五、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財務稽核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軍醫行政、航潛醫務、醫療保健、衛生勤務、衛材補給、預防醫學等各項衛勤戰備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海軍學術月刊之編撰及發行。
九、艦艇物資裝備、新造、接收艦艇之檢查、檢驗與服役、除役之建議;艦艇性能改進與檢驗標準審訂、檢修工作之研究發展與資料建立;重大專案性整備工程之勘查及建議。
十、其他有關督察業務。

第 9 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戰備、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軍事學校教育政策等計畫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全時進修、公餘進修、軍售考選、教育投資、兼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三、考績、考核、勳獎、留守業務、軍人禮節、內部管理與人事資訊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督導及執行。
五、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六、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及業務手冊之管制、督導及執行。
八、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及對立法院、監察院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九、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

第 10 條
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情報政策、計畫之擬訂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
二、中共海軍建軍備戰與發展狀況之蒐整及運用。
三、偵照、兵要情資與目標情報之處理及運用。
四、氣象、水文情報、海洋探測、水道測量、軍圖業務與兵要等戰場環境資料之蒐整研究及製作。
五、情報教育訓練之督導、執行與情報準則之編修及訂定。
六、情報編制、裝備之規劃及整備。
七、國際軍事情報之交換及蒐整。
八、禮賓外事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情報業務。

第 11 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
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營區整體安全防護、地面防衛作戰之規劃及督導。
七、兵科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八、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作戰政策、教育之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第 12 條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後勤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分監、評價聘雇人員管理、後勤戰備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
二、核定採購權責、促參、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務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調、管制。
三、各類武器系統、裝備之保修、整體後勤規劃及除役再運用需求後勤整備之督導、管制。
四、各類運輸作業與輸具、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
五、後勤危安、工業安全衛生、勞工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之督導及管制。
六、後勤戰力協調、督導與管制。
七、營產規劃及需求檢討。
八、軍事工程建案。
九、公共、港灣工程、水電消防與港勤設施之研究規劃、督導、管制及營產管理之協調。
十、其他有關後勤業務。

第 13 條
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建軍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主要武器裝備之計畫管理。
二、戰略計畫、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研究發展政策之研擬與有關各項工作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編制、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導。
五、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
六、主要武器系統裝備研發、生產專案管理與系統工程、構型管理等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七、主要武器系統裝備測試、評估與戰術戰法之規劃及督導。
八、武獲專案管理專業推展、主要武器裝備獲得之計畫管理及履約管理。
九、其他有關計畫業務。

第 14 條
戰鬥系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戰系相關政策(計畫)、行政規則、準則、作業程序、編裝、基準配賦與各項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戰系施政計畫、投資審核及資源之申請、分配。
三、戰系裝備研究發展、籌建、管制、分配、整體部署、汰除、換裝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戰系專長人員需求、運用與經管之審查及建議。
五、通資系統、公民營通信設施、勤務、保密裝備、密鑰管理與保密媒體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電磁頻譜建議與管理;頻率、呼號之申請及分配。
七、戰系類教育、訓練、通信、電子、資訊、械彈安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維持費之運用檢討及管制。
九、資訊設備、軟體之管制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戰鬥系統、通信、電子、資訊業務。

第 15 條
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推展。
二、歲計、會計、統計與內部審核等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
三、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執行。
四、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五、主計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
六、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七、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內部審核業務。

第 16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