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工兵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兵官科人員之整體規劃;編制(組)單位人力、裝備配賦基準與編組裝備表之擬訂、審查及建議。
二、工兵部隊、單位調派、運用之規劃、建議及督導。
三、工兵官科人員之培養、考核及運用建議。
四、工兵部隊人員教育訓練與測考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工兵軍品研究發展之規劃、執行、測試評鑑與需求投資建案、獲得分配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六、工兵政策及準則、作業程序之策訂及頒行。
七、營區房屋設施維護工程之執行、協調及督導。
八、不動產管理、獲得、不適用營地遷讓與處理,糾紛處理及制度政策之建議。
九、其他有關工兵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