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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 101年12月30日)
第 1 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辦事細則。

第 2 條
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司令襄助司令處理部務。

第 3 條
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計畫處、通信電子資訊處、工兵處、化學兵處及主計處業務。

第 4 條
政戰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導政治作戰室業務。

第 5 條
督察長承司令之命,督導督察長室業務。

第 6 條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室,分五組辦事。
二、督察長室,分四組辦事。
三、人事軍務處,分六組辦事。
四、軍事情報處,分三組辦事。
五、戰備訓練處,分四組一中心辦事。
六、後勤處,分四組辦事。
七、計畫處,分五組辦事。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分五組辦事。
九、工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化學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一、主計處,分五組辦事。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之單位。

第 7 條
政治作戰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計畫、戰備整備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準則與心理衛生、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與文藝活動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軍民關係、福利服務、慰勞慰問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全軍性新聞發布、記者邀訪、接待、採訪與輿情蒐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軍眷服務、老舊眷村改建、遷建、修繕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機密維護、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

第 8 條
督察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戰術、技術、教育訓練、後勤補保、常規管理、專案及專題視導之督察。
二、飛行安全、地面安全、重大危安事件調查之監督及考察。
三、施政督察、績效評核、缺失方案之研究及督考。
四、法律事務工作、軍法教育、輔導訴訟、國家賠償業務之執行、處理及督導。
五、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財務稽核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重大施政計畫(工作)、會議(會報)、政策(指示)、計畫(命令)之監督及考察。
八、標準化學術科鑑測。
九、其他有關督察業務。

第 9 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戰備、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軍事學校教育政策等計畫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全時進修、公餘進修、軍售考選、教育投資、兼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三、考績、考核、勳獎、留守業務、軍人禮節、內部管理與人事資訊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督導及執行。
五、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六、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及業務手冊之管制、督導及執行。
八、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及對立法院、監察院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九、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

第 10 條
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情報政策、計畫之擬訂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
二、中共陸軍建軍備戰與發展狀況之蒐整及運用。
三、偵照、兵要情資與目標情報之處理及運用。
四、兵要、軍圖、偽裝與氣象情報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情報教育訓練之督導、執行與情報準則之編修及訂定。
六、情報編制、裝備之規劃及整備。
七、國際軍事情報之交換及蒐整。
八、禮賓外事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情報業務。

第 11 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
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營區整體安全防護、地面防衛作戰之規劃及督導。
七、兵科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八、訓練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第 12 條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後勤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分監、評價聘雇人員管理、後勤戰備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
二、核定採購權責、促參、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務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調、管制。
三、各類武器系統、裝備之保修、整體後勤規劃及除役再運用需求後勤整備之督導、管制。
四、各類運輸作業與輸具、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
五、後勤危安、工業安全衛生與勞工安全衛生之督導及管制。
六、後勤戰力協調、督導與管制。
七、營產規劃及需求檢討。
八、衛勤整備政策之管制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後勤業務。

第 13 條
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建軍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主要武器裝備之計畫、管理。
二、戰略計畫、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研究發展政策之研擬與有關各項工作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編制、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導。
五、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
六、主要武器系統裝備研發、生產專案管理與系統工程、構型管理等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七、主要武器系統裝備測試、評估與戰術戰法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八、武獲專案管理專業推展、主要武器裝備獲得之計畫管理及履約管理。
九、其他有關計畫業務。

第 14 條
通信電子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信、電子、資訊、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通資安全、各類演訓、準則、作業程序、編裝與基準配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投資審核、資源之申請及分配。
三、通資電之研究發展、籌建、管制、分配、整體佈署、汰除、換裝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通資電專長人員需求、運用與經管之審查及建議。
五、通資系統、公民營通信設施、勤務、保密裝備、密鑰管理與保密媒體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電磁頻譜建議與管理;頻率、呼號之申請及分配。
七、通信電子與資訊教育、訓練、安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維持費之運用檢討及管制。
九、資訊設備、軟體之管制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通信電子資訊業務。

第 15 條
工兵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兵官科人員之整體規劃;編制(組)單位人力、裝備配賦基準與編組裝備表之擬訂、審查及建議。
二、工兵部隊、單位調派、運用之規劃、建議及督導。
三、工兵官科人員之培養、考核及運用建議。
四、工兵部隊人員教育訓練與測考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工兵軍品研究發展之規劃、執行、測試評鑑與需求投資建案、獲得分配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六、工兵政策及準則、作業程序之策訂及頒行。
七、營區房屋設施維護工程之執行、協調及督導。
八、不動產管理、獲得、不適用營地遷讓與處理,糾紛處理及制度政策之建議。
九、其他有關工兵業務。

第 16 條
化學兵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兵官科人員之整體規劃;編制單位人力、裝備配賦基準與編組裝備表之擬訂、審查及建議。
二、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情報之蒐整、運用及敵情研究。
三、化學兵官科人員之培養、考核及運用。
四、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防護訓練整備計畫、戰備規定與現行作業程序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反恐應變整備、核化災害演習、輻射防護與專案演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部隊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防護訓練、化學兵部隊人員教育訓練與測考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環保政策制定與污染防制之督導、管制及考核。
八、化學軍品需求建案與年度施政計畫籌購、招標、驗收及分配建議之執行。
九、化學裝備整備之商維政策推動、購案執行與督導及清點管制、裝備整備之建議、協調。
十、其他有關化學兵業務。

第 17 條
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推展。
二、歲計、會計、統計與內部審核等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
三、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執行。
四、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五、主計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
六、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七、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內部審核業務。

第 18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