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化學兵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兵官科人員之整體規劃;編制單位人力、裝備配賦基準與編組裝備表之擬訂、審查及建議。
二、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情報之蒐整、運用及敵情研究。
三、化學兵官科人員之培養、考核及運用。
四、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防護訓練整備計畫、戰備規定與現行作業程序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反恐應變整備、核化災害演習、輻射防護與專案演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部隊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防護訓練、化學兵部隊人員教育訓練與測考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環保政策制定與污染防制之督導、管制及考核。
八、化學軍品需求建案與年度施政計畫籌購、招標、驗收及分配建議之執行。
九、化學裝備整備之商維政策推動、購案執行與督導及清點管制、裝備整備之建議、協調。
十、其他有關化學兵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