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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  ( 111年01月17日)
第 4 條
政戰綜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政治作戰政策、法令、計畫之擬訂與交流、整備、演訓、動員、投資建案等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國軍政治作戰編裝之審議與本局作業手冊、業務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擬訂。
三、國軍政治作戰官科(不含監察職類幹部)經歷管理、甄選、訓練、調任與本局、所屬機構、部隊人事勤務、聘雇人員進用、考成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建議。
四、國軍心理衛生、心理輔導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教育訓練督導。
五、國軍軍民關係、各界敬(勞)軍工作、官兵與其家屬服務、慰問、福利政策之研擬、執行、協調及督導。
六、國防部、國防部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本局與所屬機構、學校、部隊權益保障案件之審議與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八、督導本局所屬訓練、福利機構及部隊相關業務。
九、單身退員安置、慰助服務及退舍管理之執行。
十、本局文書檔案管理及其他有關綜合事項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