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處、室:
一、政戰綜合處,分三科辦事。
二、文宣心戰處,分三科辦事。
三、保防安全處,分二科辦事。
四、軍眷服務處,分三科辦事。
五、軍事新聞處,分二科辦事。
六、主計室。
政戰綜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政治作戰政策、法令、計畫之擬訂與交流、整備、演訓、動員、投資建案等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國軍政治作戰編裝之審議與本局作業手冊、業務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擬訂。
三、國軍政治作戰官科(不含監察職類幹部)經歷管理、甄選、訓練、調任與本局、所屬機構、部隊人事勤務、聘雇人員進用、考成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建議。
四、國軍心理衛生、心理輔導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教育訓練督導。
五、國軍軍民關係、各界敬(勞)軍工作、官兵與其家屬服務、慰問、福利政策之研擬、執行、協調及督導。
六、國防部、國防部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本局與所屬機構、學校、部隊權益保障案件之審議與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八、督導本局所屬訓練、福利機構及部隊相關業務。
九、單身退員安置、慰助服務及退舍管理之執行。
十、本局文書檔案管理及其他有關綜合事項之執行。
文宣心戰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政治教育、政治課程教官選訓、政訓活動、文宣等事項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國軍廣播政策、政教視聽器材、新文藝運動、軍歌教唱、宣慰演出與對外藝文活動支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後備軍人教(點)召政治教育、政訓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四、國軍楷模、模範團體選拔表揚之審查及執行。
五、社會文教、學術團體參觀國軍戰力展示及訪問之協調。
六、國軍心理作戰政策、法令之擬訂與教育訓練、交流合作、整備、敵情蒐研、資訊系統、情報、圖書資料庫建置等事項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國軍對敵心理戰、輿論戰、法律戰教學研究機制之規劃及執行。
八、全民國防教育政策、法令之擬訂與工作獎助、宣導、研究、人員培訓之督導及執行。
九、本局資訊安全防護與資訊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十、督導本局所屬文宣、心戰機構及部隊相關業務。
十一、其他有關文宣心戰事項。
保防安全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保防安全工作政策、法令之擬訂與保防人員培育、保防教育、人員安全調查、機密維護(不含國防部公務機密維護)、安全狀況掌握、安全防護、諮詢部署、特種勤務危安目標情報作業等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國軍洩(違)密案件之情報蒐集、調查、處理及機密資訊鑑定。
三、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
四、全國保防工作會報分工事項之規劃、督導及與各保防體系之協調。
五、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分工事項之協調及執行。
六、防諜情報蒐集與敵(間)諜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七、作戰區反情報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與情報機關之協調。
八、國軍反情報預算之編列及執行。
九、督導國軍密碼保密與本局所屬保防安全機構及部隊相關業務。
十、其他有關保防安全事項。
軍眷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政策、法令、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二、軍眷服務政策、法令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三、眷村文化保存政策、法令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
四、國軍軍眷及眷戶權益爭訟案件之處理。
五、國軍眷村、眷舍(籍)政策、法令、服務之擬訂、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之運作、管理與法令之研擬及執行。
七、眷村改建綜合企劃、法律事務、資產與營建管理、監察、主計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軍眷服務事項。
軍事新聞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軍事新聞政策、法令之擬訂與新聞教育之督導及執行。
二、國軍各級發言人制度之建立、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新聞處理與發布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媒體公共關係之規劃、協調、執行及各部會有關新聞事務之協調。
五、國內、外新聞媒體邀(申)訪與國防部記者會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國內、外重要軍事新聞、輿情之蒐整、分析及運用。
七、國軍戰時新聞協調發布機制與媒體之邀訪及接待。
八、國軍戰時新聞中心設置與傳播硬體設備之規劃及設置。
九、督導本局所屬軍事新聞機構及部隊相關業務。
十、其他有關軍事新聞事項。
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主計人員任職管制。
二、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編審、分配、管制及執行。
三、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會計事務處理及作業規定之研擬。
四、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附屬單位概(預)算、決算、估計、績效及會計月報等編報。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現金收支會計帳務處理及代收款計畫之審核。
六、對所屬機構、部隊主計業務與內部審核之督導及處理。
七、本局國防公務統計表報之擬訂、蒐整、彙報及管考。
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