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4月25日)
第 5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晉任將官之停年規定如左:
一、上校:六年。
二、少將:六年。

前項晉任將官停年,為拔擢特別優秀領導人才,得視將官編制與現員狀況縮短為三年,其應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