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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5月06日)
第 4 條
違失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三、依法令之行為。
四、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如屬過當者,得減輕懲度或免除其懲罰。第一項第二款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