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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5月06日)
第 5 條
違失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懲度。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