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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5月06日)
第 7 條
二人以上共同為違失行為者,應分別予以懲罰。

一人為數違失行為者,應分別懲罰。

同一違失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依本法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