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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5月06日)
第 8 條
辦理懲罰案件,應視違失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
六、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現役軍人之違失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懲度或免除其懲罰:
一、情節輕微且情況顯可憫恕。
二、於未發覺前自首。

違失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