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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05月09日)
第 3 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為本辦法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審查及核轉。
二、預算之編審及轉分配。
三、編制與裝備之審查及核轉。
四、管理作業之督導及指揮。
五、作業規定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