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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05月09日)
第 5 條
國防部得依實際需要,籌建公墓、忠靈塔、紀念碑,以安葬、安厝、祠祀、紀念亡故官兵。

前項所需籌建、造墓及維護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