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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十 章 附則 ( 112年05月03日)
第 47 條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