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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七 章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 ( 109年05月13日)
第 36 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役齡男子就學之學校於每學期始業時,造具學生名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後,分別通知其本人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