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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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七 章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
( 109年05月13日)
第 38 條
緩徵、緩召原因消滅時,除由各該機關、學校隨時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外,並應由本人或其戶長於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