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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七 章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 ( 109年05月13日)
第 39 條
依第三十七條規定經查報通知及申請免役、禁役、或緩召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後,發給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