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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七 章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 ( 109年05月13日)
第 40 條
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