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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1月29日)
第 3-1 條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其期滿結訓之離營作業比照現役軍人辦理。

前項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