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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編組、訓練、教育 ( 108年11月29日)
第 36 條
後備軍人編組、訓練、教育事項,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主辦,地方政府協辦,其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