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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編組、訓練、教育 ( 108年11月29日)
第 35 條
後備軍人實施各種編組、訓練、教育,依國防部年度指導大綱或綱要計畫規定辦理。

第 36 條
後備軍人編組、訓練、教育事項,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主辦,地方政府協辦,其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 37 條
為砥礪後備軍人德行,增進學能,保持戰技,除依法實施教育及點閱召集外,得應軍事需要遴選優秀人員,保送國內外軍事學校機構接受深造教育或舉行參觀見學與聯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