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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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1月29日)
第 4 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除役。
二、免役。
三、禁役。
四、回役。
五、轉役。
六、喪失國籍。
七、應召入營。
八、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