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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 108年11月29日)
第 43 條
後備軍人有兵役法第五條之情形者,應予禁役,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據司(軍)法機關判刑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予以核定禁役。

前項符合禁役人員,軍官呈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士官兵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禁役,並填發禁役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