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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1月29日)
第 7 條
後備軍人依前條所定管理事項,有下列義務:
一、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
二、入出國申報。
三、身家狀況變更申報。
四、接受體格檢查、訪問、調查。
五、參加後備編組、訓練、教育。
六、其他異動事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