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動員召集範圍、人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召集準備如下:
一、國防部依年度動員需要,按年令頒軍隊動員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前款規定之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後,應即轉頒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並訂定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一切召集準備。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及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除予縣市後備指揮部必要之指示、受理人員之申請及指定主充足縣市後備指揮部外,並會同辦理編審、輔導資料傳輸、核校、分發、事故處理,完成召集準備。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之指示,核對、校正及傳輸人員申請資料,完成人員充足作業,將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分送有關警察分局保管,另將動員召集名冊送動員部隊,並適時辦理要員增刪遞補、管制事故處理、規定偏遠地區動員召集令保管之下授原則,輔導警察分局完成召集準備,及協調動員部隊、役政、戶政單位,適時完成各項配合作業。
五、警察分局接到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後,應即確實核對,並將動員召集令按動員符號區分分駐所、派出所,分別裝袋保管,於袋上註明動員符號與分駐所、派出所名稱及動員召集令數目。
六、動員召集令之受領及傳達,必要時得舉行模擬演習。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召集準備工作,應督導所屬主管召集事務之役政、戶政、警政單位及人員,密切連繫配合,完成一切召集準備事務。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於納入年度動員召集名冊之應召員,應以動員召集預告書郵遞送達通知其預為應召之準備;其郵遞送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