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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六 章 點閱召集 ( 108年07月11日)
第 36 條
點閱召集區分如下:
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
二、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

前項召集其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訂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下達各司令部實施。

第 37 條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就列管後備軍人狀況,訂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下達各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地區後備指揮部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訂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分送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及鄉(鎮、市、區)公所,並副知相對之警察局。

第 38 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司令部: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律定召集梯次、時間、地點、人數,下達各召集部隊,副本送國防部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並參考各司令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及各司令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就年度軍隊動員計畫要員充足狀況,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召集部隊。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
五、召集部隊:依各司令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主動協調相關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就召集事務所開設及點驗或校閱等事項,訂定年度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所屬各實施部隊。

第 39 條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
(一)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點閱召集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日,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備,並副知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於點閱召集日十四前,將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點閱召集令後,依縣市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令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第 40 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十四日前,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並將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訓點閱召集令後,即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第 41 條
點閱召集點閱官,除由上級單位派定外,應由各該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部隊長或其指派之適當人員擔任。

第 42 條
點閱召集應召員,因故申請免除本次召集,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點閱召集時,應召員應至指定部隊報到受點。但後備部隊實施點閱召集時,應召員如因旅行、外出謀生或其他事故離開戶籍地時,得向暫住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代點,受理代點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應於事後將其資料移送戶籍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

第 43 條
點閱召集之解除,由點閱官以口頭宣布解除召集命令。

第 44 條
點閱召集於軍事無妨礙時,得以通訊核對專長及基本資料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