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召集規則   第 八 章 召集運輸旅費發放 ( 108年07月11日)
第 52 條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集體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先行至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集合,再由縣市後備指揮部統一帶至召集部隊報到。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自行向召集部隊報到。

第 53 條
應召員報到之運輸規定如下:
一、集體報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召員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至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二)應召員由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至報到地點末站間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陸軍後勤指揮部辦理。
(三)應召員由報到地點末站至召集部隊間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召集部隊辦理。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附發之乘車(船)證,搭乘公民營客運車船,向召集部隊報到。

召集部隊得於報到地點末站設置接待處,以接運報到之應召員。

第 54 條
應召員餐旅費計算標準及給與,按其階級依國軍相關給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