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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 二 章 宣傳 ( 111年09月22日)
第 10 條
兵役宣傳得視實際需求,採用下列方式為之:
一、平面媒體。
二、電子媒體。
三、資訊網路。
四、各式廣告、海報、簡章及活動。
五、書信、口語傳播。
六、其他適當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