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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 二 章 宣傳 ( 111年09月22日)
第 7 條
兵役宣傳之對象如下:
一、在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
三、在營服役人員。
四、後備軍人、補充兵及替代役備役役男。
五、海外僑胞。
六、前列各款人員之家屬及親友。
七、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 8 條
兵役宣傳之內容如下:
一、兵役法令要旨及役男權利義務。
二、現行兵役制度及徵集、召集方式。
三、國軍志願役招募相關訊息。
四、其他足以鼓舞人民服役之事項。

第 9 條
兵役宣傳之類型如下:
一、定期宣傳:
(一)於學校教育期間,運用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將現行兵役法令政策與制度興革、愛國史蹟、國民應盡義務與招募訊息等納入宣導。
(二)接受徵集、召集在營期間,運用軍法(紀)宣教、政治教育、愛國教育等課程或各項集會,宣導兵役相關法令、政策及招募訊息。
二、不定期宣傳: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利用政策宣導活動、村里民大會或各種集會,適時對社會大眾宣導兵役措施及招募訊息。
(二)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駐外機構擺置有關兵役宣傳品,供僑胞閱讀,並適時宣揚國內現行兵役制度,鼓舞華僑青年回國服役。

第 10 條
兵役宣傳得視實際需求,採用下列方式為之:
一、平面媒體。
二、電子媒體。
三、資訊網路。
四、各式廣告、海報、簡章及活動。
五、書信、口語傳播。
六、其他適當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