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 二 章 宣傳
( 111年09月22日)
第 7 條
兵役宣傳之對象如下:
一、在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
三、在營服役人員。
四、後備軍人、補充兵及替代役備役役男。
五、海外僑胞。
六、前列各款人員之家屬及親友。
七、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