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 四 章 慰勞
( 111年09月22日)
第 16 條
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
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遺族。
二、應徵、應召、志願服役入營或戰時輔助軍事勤務之人員,因傷病住院、死亡或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者。
三、立有戰功之軍人。
四、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常備兵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
五、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停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