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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 四 章 慰勞 ( 111年09月22日)
第 17 條
兵役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各種康樂活動、口頭或書信之嘉勉及慰問。
二、贈送獎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發放慰勞金或慰問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