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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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 四 章 慰勞
( 111年09月22日)
第 18 條
兵役慰勞由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民間團體協調受慰勞之團體或個人辦理,或由各級部隊長適時慰問或慰勉。
前項慰勞之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慰勞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