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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 四 章 慰勞 ( 111年09月22日)
第 19 條
慰勞得配合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軍人節實施。但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或軍人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死亡等情事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三、戰時或特殊任務,須藉以安撫官兵、鼓舞士氣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