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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19日)
第 4 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