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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19日)
第 5 條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屬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之虧損,除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之給付金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外,應調整費率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