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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09年03月05日)
第 17 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指依國防部陳報行政院核定之俸給表、俸額表、薪給表、薪津表所定之月支數額或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