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指依國防部陳報行政院核定之俸給表、俸額表、薪給表、薪津表所定之月支數額或俸額為準。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國防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精算,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每一年至三年辦理一次,每次精算五十年,所需經費,由本保險之事務費支付。但精算時,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財務責任歸屬,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率。
志願士兵甄選錄取人員接受基礎訓練期間之保險費,比照義務役士兵,由所屬要保機關全額負擔。
保險費按自付部分、所屬要保機關補助部分或全額補助金額,分別計算,並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部分,採四捨五入計算。
被保險人在當月二日以後加保或退保未滿一月者,保險費按全月計算。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所屬要保機關應分別列入年度預算,按月隨同被保險人自付部分,撥付承保機構。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由國軍財務單位(以下簡稱財務單位)在其應領薪俸內按月扣繳承保機構,其薪俸非由財務單位發放者,由要保機關按月扣繳,或由要保機關通知被保險人自行按月逕向承保機構繳納。
被保險人階級晉陞補發其薪俸時,應補扣其應繳之保險費差額。
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因故停繳或漏繳,須於事後補繳者,應按補繳時之階級及扣費標準計算之。
被保險人徵召服役或接受訓練時間不滿二個月者,除發生保險事故外,一律免扣保險費。
要保機關對無資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因填報不實致誤辦承保者,如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其誤繳之保險費,無息退還。
保險費收支情形,由承保機構按月分別編造有關業務表報六份,送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核轉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