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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 92年01月22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服役期間曾獲頒勳獎章者。
二、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勳獎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