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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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軍旗使用 第 一 節 陸上使用
( 112年01月09日)
第 20 條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軍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後,再行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