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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軍旗使用 第 一 節 陸上使用 ( 112年01月09日)
第 13 條
軍旗陸上使用旗桿標準規定如下:
一、各級機關、部隊、學校室外懸掛軍旗時,須置固定旗桿三根,居中一根較高,左右兩根等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二、海軍陸上單位,除海軍陸戰隊外,置固定旗桿二根,居右一根較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三、前二款之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
四、旗桿左右之認定以座向為準。

第 14 條
統帥旗使用規定如下:
一、室外懸掛:總統蒞臨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時,應懸掛統帥旗,離去時即行降下,其懸掛位置為:
(一)三根旗桿之旗台,國旗居中,統帥旗居右,空左旗桿。
(二)二根旗桿之旗台,國旗居右,統帥旗居左。
二、室內陳設:
(一)總統辦公室辦公桌之正後方陳設國旗與統帥旗,國旗居右,統帥旗居左。
(二)總統於軍事單位禮堂內主持各種典禮時,主席台之後方陳設國旗與統帥旗,國旗居右,統帥旗居左。
(三)統帥旗之旗桿長度與國旗一致,其顏色為銀白色,旗桿頂為金色矛形。
三、閱兵持行:總統主持閱兵大典,統帥旗於行閱兵式時,在大閱官座車前約十公尺處前導;於行分列式時,在大閱官後方約五公尺處持掌。
四、受禮台持掌:總統親臨機場迎(送)國賓時,統帥旗於受禮台左側持掌,外國元首旗則於受禮台右側持掌。
五、座車懸掛:總統座車懸掛統帥旗於車前右旗桿,如與國旗或外國元首旗並用時,則懸於前車左旗桿。

第 15 條
陸上懸掛國旗、軍旗時,居中為國旗,右方為軍事單位旗,左方為官職旗或官階旗。

海軍陸上單位,除海軍陸戰隊外,僅懸掛國旗及官職(官階)旗。

第 16 條
國旗、軍旗於室內陳設規定如下:
一、國旗以六號旗為準,各種軍旗之旗幅,以附圖七之規格為準。
二、國旗及軍事單位旗、官職(官階)旗並列陳設時,國旗居中,軍事單位旗居右,官職(官階)旗居左。
三、國旗高於左右兩旗十公分。
四、國旗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軍旗旗桿為紅色,旗桿頂為銀色。
五、旗座間隔及旗桿高度,視辦公室大小寬度,自行適切調整。
六、禮堂及集會場所正面中央懸掛國旗及國父遺像。
七、各級機關、部隊、學校正(副)主官(管)辦公室內陳設旗幟規定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陸軍、海軍、空軍司令及後備指揮官辦公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職旗。
(二)國防部副部長、副參謀總長、政治作戰局局長、常務次長及陸軍、海軍、空軍副司令辦公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階旗。
(三)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及頒有軍事單位旗之幕僚單位主官辦公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階旗。
(四)編階中校以下單位主官辦公室僅陳設其軍事單位旗。

第 17 條
國旗、軍旗於室外懸掛規定如下:
一、國旗以六號旗為準;各種軍旗之旗幅,以附圖七之規格為準。
二、軍旗之升降,須隨同國旗升降。但官職(官階)旗,應於本人到公時懸掛,離去時即行降下。
三、陸軍、空軍各司令部、後備、憲兵各指揮部及海軍陸戰隊等單位,如僅以軍事單位旗及國旗同時懸掛時,空左旗桿。
四、慶典時,室外及道路兩側,得依需要陳設國旗;如有必須以軍事單位旗與國旗間隔陳設時,其旗幅、旗桿、旗桿頂應與國旗一致為準。
五、基於軍事安全,各單位營區,除國防部、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海軍陸戰隊及各學校外,得不懸掛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
六、不懸掛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之營區,遇長官蒞臨時,得不懸掛長官之官職(官階)旗。

第 18 條
軍旗隨同國旗升降旗時間及儀式規定如下:
一、升降旗時間,於每季作息時間表內規定之。但海軍單位在鄰近港灣地區者,應照海上使用規定為之。
二、升降旗儀式,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及中華民國軍人禮節之規定。

第 19 條
天雨時國旗及軍旗除特殊情形必須懸掛外,均不懸掛,如已懸掛,應適時降下,雨停後再行升上,其不在規定時間內升降旗時,不必舉行儀式。

第 20 條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軍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後,再行下降。

第 21 條
機關、部隊、學校、同住一基地、營區或機場內,而有隸屬或配屬關係者,由最高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如無隸屬或配屬關係者,得各自懸掛其規定之旗,但必要時得依協議由較高級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

第 22 條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均須相等,懸掛時國旗居外國旗之右,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第 23 條
各軍事單位旗並用時,按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後備旗、憲兵旗、海軍陸戰隊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並列、持行或懸掛之。

第 24 條
國旗與軍旗,在同一行列持行時,按國旗、軍事單位旗、官職(階)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持行之。但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謀總長旗,應居於各軍事單位旗之右或先頭。

第 25 條
有官職旗者,應使用其官職旗,無官職旗者,得使用官階旗。

第 26 條
有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或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使用其官職旗之規定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
(一)蒞臨國防部直屬單位時,以國旗居中,國防部旗居右,國防部部長旗或國防部參謀總長旗居左。
(二)蒞臨各司令部及所屬單位時,以國旗居中,國防部部長旗或國防部參謀總長旗居右,空左旗桿。
二、陸軍、海軍、空軍司令及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官:以國旗居中,軍事單位旗居右,官職旗居左。
三、高級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僅懸掛官職較高或資深者之官職旗。
四、有官職旗之長官,按規定須使用其官職旗之時機,可由其本人決定不用。

前項之長官,蒞臨海軍陸上各級單位時,一律以國旗居右,官職旗居左。<br />

第 27 條
無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得懸掛其官階旗於左旗桿。

前項之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僅懸掛官階較高或資深者之官階旗。<br />

第 28 條
海上應懸旗之海軍軍官移駐陸上時,得懸掛規定之旗於左旗桿上。

第 29 條
有官職(官階)旗者,得懸掛官職(官階)旗於其座車前右方旗桿上,於國定紀念日應懸掛國旗時,其官職(官階)旗移於左旗桿上,其規定如下:
一、懸掛時機: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國慶日。
(三)國父誕辰紀念日。
(四)總統、副總統就職大典。
(五)軍人節。
(六)總統親校。
(七)各軍種部隊大閱或大演習。
(八)各學校開學或畢業典禮。
(九)參加高級長官迎送外賓儀式。
(十)陪同高級長官或外賓參觀訪問。
二、車旗旗幅橫三十六公分、直二十四公分,其旗式按官職(官階)旗比例縮小之。

基於軍事安全,前項座車之官職(官階)旗得不懸掛。<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