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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軍旗使用 第 一 節 陸上使用 ( 112年01月09日)
第 23 條
各軍事單位旗並用時,按國防部旗、陸軍旗、海軍旗、空軍旗、後備旗、憲兵旗、海軍陸戰隊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並列、持行或懸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