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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軍旗使用 第 一 節 陸上使用 ( 112年01月09日)
第 24 條
國旗與軍旗,在同一行列持行時,按國旗、軍事單位旗、官職(階)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持行之。但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謀總長旗,應居於各軍事單位旗之右或先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