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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軍旗使用 第 一 節 陸上使用 ( 112年01月09日)
第 27 條
無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得懸掛其官階旗於左旗桿。

前項之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僅懸掛官階較高或資深者之官階旗。<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