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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軍旗使用 第 一 節 陸上使用 ( 112年01月09日)
第 29 條
有官職(官階)旗者,得懸掛官職(官階)旗於其座車前右方旗桿上,於國定紀念日應懸掛國旗時,其官職(官階)旗移於左旗桿上,其規定如下:
一、懸掛時機: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國慶日。
(三)國父誕辰紀念日。
(四)總統、副總統就職大典。
(五)軍人節。
(六)總統親校。
(七)各軍種部隊大閱或大演習。
(八)各學校開學或畢業典禮。
(九)參加高級長官迎送外賓儀式。
(十)陪同高級長官或外賓參觀訪問。
二、車旗旗幅橫三十六公分、直二十四公分,其旗式按官職(官階)旗比例縮小之。

基於軍事安全,前項座車之官職(官階)旗得不懸掛。<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