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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三 章 懲罰 ( 91年04月17日)
第 14 條
毀損或移動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種標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損或移動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種標識者不罰。但得責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