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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四 章 災害支援 ( 95年10月11日)
第 17 條
發生災害防救法規定之災害或執行反恐怖行動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危機處理期間,各公、民營機關(構)或軍事機關(部隊)之通信設施,遭受重大損害時,得實施相互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