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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5年10月11日)
第 2 條
為落實全民國防,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應管制運用,使與軍事通信密切配合,以供平時救災防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作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