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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 四 章 災害支援 ( 95年10月11日)
第 20 條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長途電路,有關互借電路地點及數量,由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以下簡稱資電作戰指揮部)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與各相關公、民營機關(構)協議定之。